IDC托管服务合同
第一条 服务项目
第二条 资质陈述与保证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服务期限
第七条 知识产权
第八条 保密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第十条 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附件一 海口龙华柚新网络科技工作室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附件二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提示条款】 欢迎您(以下简称“您”或“甲方”)与海口龙华柚新网络科技工作室(以下简称“幻曦云”或“乙方”)共同签署本《IDC托管服务合同》(下称“本合同”)并使用幻曦云服务!
【提示条款】本服务协议是海口龙华柚新网络科技工作室(以下简称“幻曦云”)与您就IDC托管服务相关事项订立的有效合约。您可通过签字盖章、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服务协议,且一旦您使用了幻曦云的IDC托管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服务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服务协议的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违约违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如您对服务协议的条款有疑问,请联系幻曦云客服或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咨询。若您不同意本服务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就开展 IDC托管服务 签订本合同。双方申明,双方已理解并认可本合同所有内容,同意履行并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服务项目
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IDC托管及相关服务,具体服务项目、配置、数量和金额以订购页面列明的为准。
第二条 资质陈述与保证
2.1 甲方知悉其使用乙方托管服务开展相关业务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方能合法运营。甲方已知悉并承诺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内容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甲方保证于本合同签订及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备开展该等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及履行相关手续,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签订附件一《海口龙华柚新网络科技工作室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并严格遵守在该等文件中的承诺。
2.2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上述资质证明文件、资料的原件供乙方审查,并提交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供乙方留存。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如甲方上述资质证明所记载内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变更或换证,甲方应在完成变更或领到新证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资质证明文件。
2.3 甲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甲方承诺并确认:甲方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采取停止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
2.4 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IDC托管服务,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获得乙方提供的IDC业务服务。
3.2 甲方放置在乙方机房的托管设备及相关软硬件设备(统称“甲方设备”)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使用此等设备运营相关业务的合法权利。
3.3 甲方负责提供托管设备及相关软硬件设备,保证甲方设备的稳定运作及电气安全性能,并保证运行于甲方设备上信息内容的版权、软件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硬件的所有权等相关资源全部合法,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3.4 甲方提供的机架原则上应当与乙方的标准机架相同,甲方托管设备的电源、甲方提供的机架内电源走线、开关及插座均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CCC、UL、CE等认证标准要求,凡不符合上述标准或乙方机房管理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设备进入乙方机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3.5 甲方负责对甲方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确保甲方设备处于规定使用期限内,且设备性能安全、可靠。甲方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各电信运营商公网的安全。甲方应加强对甲方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
3.6 甲方遵守并履行附件一、附件二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
3.7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托管服务费用。
3.8 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器与中国宽带互联网的接入被断开期间,甲方仍应缴纳相关费用。
3.9 甲方人员进入乙方机房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必须遵守乙方机房规章制度及具体要求,服从机房值班人员管理,严禁挪用他人以及乙方设备,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人员进入或要求甲方人员立即离开乙方机房,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10 甲方租用乙方整个机架设备或VIP空间,安装设备应充分考虑机房、机架电源的供给,不得过度增加设备而导致电源过载,影响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在同一机架上,放置的设备与设备之间要留有足够的散热空间。如因甲方设备原因引起乙方和/或其他用户的设备运行不稳定、通信中断甚至硬件烧毁等现象,甲方将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乙方及乙方其他受损用户的相关损失。
3.11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乙方为甲方网站服务的提供者或提供者之一,甲方对已获悉的乙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3.12 甲方对由乙方分配的IP地址具有使用权,但不可以任何方式转由他人使用。甲方不得私自使用乙方未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甲方不再使用乙方IDC托管服务时,乙方有权收回相关IP地址使用权。
3.13 本合同执行期内,甲方向乙方租用的机柜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只享有该机柜的使用权。
3.14 甲方如需要委托乙方进行设备重启、操作系统安装或配置、应用软件安装或配置、数据转移或甲方自有设备的硬件变更或故障排查等操作,应通过乙方在线技术支持网站提交服务工单进行授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系统帐号信息、系统权限以及必要的人员支持。
3.15 甲方应保证其托管设备应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应用范围,所应用的网络服务范围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在通信管理局备案证明上规定的范围内,甲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使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甲方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业务或从事非法活动,将互联网带宽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等)等。甲方保证按约定的方式使用相关服务,乙方不承担因甲方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服务不能有效获得的后果。
3.16 甲方设备中的信息内容及相关记录的备份应当至少保存【六十】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或乙方依法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查询时予以提供。如国家有关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自行或要求乙方对甲方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等举措的,甲方有义务按相关部门及乙方要求予以配合。
3.17 因甲方设备自身出现问题或甲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等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连接中断或数据损毁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设备失火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因甲方设备自身故障造成机架跳闸或机列跳闸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通信中断等),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乙方其他受损用户及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损失。
3.18 甲方不得使用集成两台以上主机的服务器,否则需按照实际主机数量计费。
3.19 甲方服务器上架正常运行后,甲方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器IP或搬动服务器位置,否则,因此类行为导致服务器断网等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20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执行本合同的甲方联系人,以及管理甲方网络、设备、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在托管设备上架之后提供托管设备的型号、IP地址和位置所在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上述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的甲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蓄意破坏行为或者不正当操作或者不协作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3.21 甲方违反上述任一约定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要求甲方在期限内改正、解除合同、向主管部门报告、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等。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负责根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开通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设施,供甲方放置设备及使用;乙方提供的机房及相关设施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4.2 乙方为甲方的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于甲方对自身服务器和网络系统的口令及账号管理不当,以及未对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或者所采取的安全管理办法不当等原因而引起的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乙方充分尊重对用户信息的保护,并按照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使用及保护甲方的用户信息。但乙方有权对甲方信息服务器中对外公众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并要求甲方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项目范围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如甲方不予改正,则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IDC托管服务。
4.4 乙方承诺提供7 X 24(每周7天 X 24小时)的网络联接状况监控,7 X 24小时的主机运行状况监控,7 X 24小时的乙方系统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7 X 24小时的乙方400-688-3065客服热线紧急状况下第一时间的响应与支持。
4.5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合法方式使用各项服务,如果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甲方拒绝改正的,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立即中止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协议,且不构成违约。如有关政府机关就甲方使用该服务向乙方下达涉及本合同项下的服务的禁令或类似要求,乙方可自行配合执行,而不构成违约,但应及时将此类情况通知甲方。
4.6 在不幸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或威胁后,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乙方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及时向甲方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乙方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甲方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甲方的补救措施等。乙方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甲方,难以逐一告知用户信息主体时,乙方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
4.7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如甲方要提取其托管在乙方的设备时,应当出具加盖甲方公章的申请书,并派遣持有加盖甲方公章之介绍信、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的专人赴乙方提取。乙方发现来人所持材料不齐全的,有权拒绝甲方提取设备的申请。
第五条 服务费用
5.1 甲方因开展业务的需要,需将自用型设备(“托管设备”)托管在乙方机房,并接入互联网或其他专线网络,并由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统称“IDC技术服务”),本合同涉及的IDC技术服务项目(包括机柜、电力、带宽、IP等)的业务价格等均以乙方官网为准,双方结算的具体服务项目、配置、数量和金额等则以订购页面列明或以双方实际使用为准。
5.2 甲方订单支付成功后,乙方将预留【5】天时间作为甲方设备上架准备(邮寄设备、设备调试、系统安装等)时间,【5】天内上架的,服务费自设备上架之日起计算,到期时间顺延;超【5】天后设备上架的,服务费在订单支付【5】天后开始计费。
5.3 甲方应在每个服务截止日前支付续费款项,以使服务得以继续进行。如续费时乙方对产品体系、名称或价格进行调整的,双方同意按照届时有效的新的产品体系、名称或价格履行。
5.4 对于双方达成的先使用后付费的,甲方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费用,若甲方逾期未付清全部费用,除应付服务费用外还需额外支付滞纳金,滞纳金=应付服务费用×0.3%×逾期天数,直至结清所有费用为止。若甲方逾期30天仍未支付,幻曦云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5.5 幻曦云保留在您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费用之前不向您提供服务和/或技术支持,或者终止服务和/或技术支持的权利。
第六条 服务期限
合作期限以您在线订购服务时长及交纳的费用为准,开始时间从服务开通之日起算。在合作到期时,如双方继续合作且对本协议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不限次数。若任何一方提出到期不续约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提出或未续缴费用),则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甲方应保证提交乙方的素材、对乙方服务的使用及使用乙方服务所产生的成果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有第三方基于侵犯版权、侵犯第三人之权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其他适用的法律等原因而向乙方提起索赔、诉讼或可能向其提起诉讼,甲方需承担所有责任并负责处理,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7.2 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技术或技术支持、软件、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或第三方所有。除乙方或第三方明示同意外,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上述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乙方或第三方全部损失。
第八条 保密
8.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或相关政府单位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8.2 双方应对与本合同有关或通过本合同获得的他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保密责任的有效期为于合同终止后三年。
8.3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转让其因本合同获得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9.1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超出双方控制范围的情况或事件,包括并不限于:电信运营商主干网封网、电信运营商主干网事故、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行为、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认为破坏、非因双方原因发生的火灾、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罢工、封锁、劳资纠纷、战争、民众骚乱、政府禁令或区域性的紧急状态等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情形。
9.2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得以免除责任,但该方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各方按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是否终止本协议,以及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3 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在正常履行期间,因下述情形下终止,双方互不负责,但终止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10.1.1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合同。
10.1.2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终止的。
10.1.3 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10.1.4 其他幻曦云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情形。
10.2 因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等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且甲方已付服务费将作为违约金不予以返还。
10.3 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甲方必须向乙方缴足各项费用后【5】天内将其自有设备移出乙方机房。在甲方支付其全额欠款之前,乙方拥有甲方托管的相关设备的留置权。乙方有权在行使留置权后以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如果在【5】日内仍未履行其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以所留置设备直接用于抵扣甲方应付款项、违约金、仓管费(超时未撤离的按【50元/台/天】收取仓管费)、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等,如果留置设备不足清偿乙方债权和合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就剩余款项向甲方追偿。甲方应自行承担甲方设备损坏、数据信息删除等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10.4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对任何间接性、后果性、偶然性、特殊性的损害,包括甲方因使用乙方服务而遭受的利润损失承担责任。本合同下因乙方违约而发生的任何赔偿以违约事项发生当月的服务费为上限。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因履行合同产生任何纠纷,若双方友好协商后仍未能解决的,任一方均可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11.3 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双方间不时签署的对于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正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其将代替之前签订的有关同类内容的合同和协议。
11.4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可转移、许可给第三方,除非一方进行重组、合并或者名称变更,但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11.5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1.6 甲方同意遵守本服务条款以及服务展示页面的相关管理规范及流程。甲方了解幻曦云有权对本服务协议条款进行调整,幻曦云会通过网站发布公示、网站公告、邮件通知、短信通知、站内信等方式予以公布,且无需另行获得您的同意。如您继续使用幻曦云服务,则视为您接受幻曦云对本服务条款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11.7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文件等均以本合同列明的公司地址、产品管理员、联络员、邮箱方式通知。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邮寄方式的,以对方收到信件之时(包括拒收)视为送达;通过邮件送达的,在到达对方邮箱之时视为送达。以数据电子发布的,发布之日视为送达。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
11.8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海口龙华柚新网络科技工作室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附件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附件一 海口龙华柚新网络科技工作室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通过海口龙华柚新网络科技工作室互联网数据中心(“幻曦云”)接入电信公网的用户(“用户”)必须认真阅读及签署《海口龙华柚新网络科技工作室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第一条 用户接入互联网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第二条 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电信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幻曦云所提供的服务。用户并应于签订《IDC托管服务合同》之前,向幻曦云公司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交幻曦云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幻曦云公司备案。其中: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广利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第三条 用户不能利用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互联网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互联网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幻曦云公司将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四条 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有义务按照幻曦云公司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幻曦云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知会幻曦云公司。
第五条 用户在使用幻曦云公司提供的公网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幻曦云公司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必须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第六条 用户在进入幻曦云公司机房时,应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用户托管主机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IDC托管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对于幻曦云公司分配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不可以任何方式转由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提供托管服务,终止《IDC托管服务合同》。
第八条 用户申请维护主机的专线仅限用于主机日常维护和更新主机内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幻曦云公司有权立即中断此专线,并追收损失。
第九条 用户应遵循《IDC托管服务合同》以及幻曦云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否则幻曦云公司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停机,拆机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根据 [ 深圳 ] 市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 深圳 ] 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 深圳 ]公安局网站”网络警察”栏目。
第十一条 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幻曦云公司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电信公司有权终止双方间《IDC托管服务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幻曦云公司造成损失的,并应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这人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第十三条 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同意遵守《海口龙华柚新网络科技工作室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愿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IDC托管服务合同》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附件二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本《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主要阐明使用海口龙华柚新网络科技工作室(或简称乙方)“幻曦云”互联网数据中心相关服务的用户(或简称甲方),要求在互联网发布信息时应遵守的信息安全承诺。甲方必须认真阅读本《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甲方使用海口龙华柚新网络科技工作室提供的IDC数据中心服务,就认为已经接受了本《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的所有条款。甲方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甲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甲方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甲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甲方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甲方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甲方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六、甲方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 甲方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甲方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幻曦云数据中心及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甲方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甲方直接赔偿。同时,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托管服务直至解除双方间《IDC托管服务合同》。
十、本承诺书与主合同一起生效并遵行。